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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會名稱為台灣森林認證發展協會(以下簡稱『本會』)。
第二條 本會為依法設立、非以營利為目的之社會團體之宗旨如下:
因應國際永續林業經營精神及森林認證系統之發展,組織協會,加強凝聚全國之專業學術、技能與力量,促進經濟發展、增益於人類社會、同時維持生態穩定,以增強國力,符合當前實際環境需求。
第三條 本會以全國行政區域為組織區域。
第四條 本會會址設於主管機關所在地區,必要時得報經主管機關核准設立分支機構。
前項分支機構組織則由理事會擬定,報請主管機關核准準後行之。會址及分支機構之地址設置及變更時應報請主管機關核備。
第五條 本會之任務如下:
一、協助政府推行相關政令、貢獻智慧、繁榮社會、提升國家競爭力。
二、以實際有效行動結合產、官、學界,推廣永續林業管理及認證之相關訊息,並推動永續森林驗證標章之使用。
三、研擬符合台灣環境、經濟、社會並與國際接軌之森林管理認證標準。
四、凝聚會員向心力,維護應有權益,提高永續林業之社會地位。
五、接受政府機構、企業團體及會員個人委託辦理各種相關森林認證輔導及教育訓練事項。
六、實施有關永續林業經營同業及會內聯誼、森林認證推廣公益活動及各種相關活動。
七、推動森林認證於國內、外之交流參訪、研討、會議及締約事宜。
八、其他與本會宗旨有關之事項。
第六條 本會之主管機關為內政部。
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為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及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其目的事業應受各該事項主管機關之指導、監督。
第二章 會員
第七條 本會會員分下列五種:
一、個人會員:贊同本會宗旨及任務,年滿二十歲並從事永續林業管理或 其相關業務之產、官、學界個人。
二、團體會員:凡經登記有業之單位機構、團體法人、公司行號,得申請 加入本會為團體會員,並派代表一人,以行使會員權利。
三、永久會員:凡具有會員資格者,並一次繳納十年會費,經理事會通過 者。
四、榮譽會員:熱誠擁護本會宗旨及任務,支持永續林業管理工作之個人 或工商企業、團體。
五、學生會員:凡經院校系所師長或本會會員推薦,經審核具正式學籍 者。
入會申請,應有二名會員為推薦人,並填具入會申請書,經理事會審核同
意。
榮譽會員應敘明擁護本會事蹟,由理監事或會員推薦,經理事會議同意者
即為入會,不須填具入會申請書。
第八條 個人會員、永久會員、團體會員有表決權、選舉權、被選舉權與罷免 權,每一會員為一權。
榮譽會員及學生會員無表決權、選舉權、被選舉權與罷免權。
第九條 會員(會員代表)有遵守本會章程、決議及繳納會費之義務。
會員應於通過入會審查後一個月內繳交入會費及常年會費,若於期限內未繳交,往後每月另行通知一次,通知兩次後仍未繳費,將停止會員權利,並發出停權通知,視為自動退會。會員經出會、退會或停權處分,如欲申請復會或復權時,除有正當理由經理事會審核通過者外,應繳清前所積欠之會費。
第十條 會員(會員代表)有違反法令、章程或不遵守會議大會決議時,得經 理事會決議,予以警告或停權處分,其危害團體情節重大者,得經會 員大會決議予以除名。
第十一條 會員(會員代表)有下列情事者,為出會:
一、喪失會員(會員代表)資格者。
二、經會員大會決議除名者。
第十二條 會員(會員代表)得以書面敘明理由向本會聲明退會。
第三章 組織及職權
第十三條 本會以會員大會為最高權力機構。
會員人數超過三百人以上時,得分區比例選出會員代表,再召開會員 代表大會,行使會員大會職權,會員代表任期三年,其選舉辦法由理 事會擬訂,報請主管機關核備後行之。
第十四條 會員大會之職權如下:  
一、訂定與變更章程。
二、選舉及罷免理事、監事。
三、議決入會費、常年會費、及會員捐款之數額暨方式。
四、議決年度工作報告計畫及預算案。
五、議決會員(會員代表)之除名處分。
六、議決財產之處分。
七、裁決本會之解散。
八、議決與會員(會員代表)權利義務有關之其他重大事項。
前項第八款重大事項之範團由理事會定之。
第十五條 本會置理事九人,監事三人,由會員(會員代表)選舉之,分別 成立理事會,監事會。
選舉前項理事、監事時,依計票情形同時選出候補理事三人,候補 監事一人,遇理事、監事出缺時,分別依序遞補之。
本屆理事會得提出下屆理事、監事候選人參考名單。
理事、監事得採用通訊選舉,但不得連續辦理,通訊選舉辦法由理 事會通過報請主管機關核備後行之。
第十六條 理事會之職權如下:
一、審定會員(會員代表)之資格。
二、選舉及罷免理事長。
三、議決理事及常務理事之辭職。
四、罷免工作人員。
五、提定年度工作報告,計畫及預決算。
六、其他應執行事項。
第十七條 理事會置常務理事三人,由理事互選之,並由理事就常務理事中選舉一人為理事長。
理事長對內總理督導會務,對外代表本會,並擔任會員大會、理事會主席。
理事長因事不能執行職務時,應指定常務理事一人代理之,未指定或不能指定時,由常務理事互推一人代理之。理事長、常務理事出缺時,應於一個月內補選之。
第十八條 監事會之職權如下:
一、監察理事會之執行。
二、審核年度決算。
三、選舉及罷免常務監事。
四、議決監事及常務監事之辭職。
五、其他應監察事項。
第十九條 監事會設常務監事一人,由監事互選之,監察日常會務,並擔任監 事會主席。
常務監事因事不能執行職務時,應指定監事一人代理之,未指定或 不能指定時,由監事互推一人代理之。
常務監事出缺時應於一個月內補選之。
第二十條 理事、監事均為無給職司任期三年,連選得連任。理事長之連任以 一次為限。
理事、監事之任期自召開本屆第一次理事會之日起算。
第二十一條 理事、監事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即解任:
一、喪失會員(會員代表)資格者。
二、因故辭職經理事會或監事會決議通過者。
三、被罷免或撤免者。
四、受停權處分期間逾任期二分之一者。
第二十二條 本會置秘書長一人,承理事長之命處理本會事務,其他工作人員 若干人,由理事長提名經理事會通過聘免之,並報主管機關備 查。
前項工作人員不得由理事監事擔任。
工作人員權責及分層負責事項由理事會另定之。
第二十三條 本會得設立各種委員會、小組或其他內部作業組織,其組織簡則 經理事會通過後實施,變更時亦同。
第二十四條 本會得由理事會聘請名譽理事長一人,名譽理事、顧問各若干 人,其聘期與理事、監事之任期同。
第四章 會議
第二十五條 會員大會分定期會議與臨時會議二種,由理事長召集,召集時除 緊急事故之臨時會議外,應於十五日前以書面通知之。
定期會議每年召開一次,臨時會議於理事會認為必要,或經會量(會員代表)五分之一以上之請求,或監事會函請召集時召開 之。
本會辦法人登記後,臨時會議經會員(會員代表)十分之一以上 請求時召開之。
第二十六條 會員(會員代表)不能親自出席會員大會時,得以書面委託其他 會員(會員代表)代理,每一會員(會員代表)以代理一人為 限。
第二十七條 會員(會員代表)大會之決議,以會員(會員代表)過半數之出 席,出席人數較多數之同意行之。
但下列事項之決議以出席人數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行之。
一、章程之訂定與變更。
二、會員(會員代表)之除名。
三、理事、監事之罷免。
四、財產之處分。
五、本會之解散。
六、其他與會員(會員代表)權利義務有關之重大事項。
本會辦理法人登記後,章程之變更以出席人數四分之三以上同意 或全體會員(會員代表)三分之二以上書面之同意行之。
本會之解散,得隨時以全體會員三分之二以上可決解散之。
第二十八條 理事會、監事會每三個月各舉行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聯席會議 或臨時會議。
前項會議召集時除臨時會議外,應於七日前,以書面通知,會議 之決議各以理事監事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較多數之同意行 之。
第二十九條 理事應出席理事會議,監事應出席監事會議,理事會監事會不得 委託出席:理事監事連續二次無故缺席理事會、監事會者視同辭 職。
第五章 經費及會計
第三十條 本會經費來源如下:
一、入會費:個人會員每人新台幣壹仟元,學生會員貳佰元,團體 會員壹萬元,於入會時繳納。
二、常年會費:個人會員為新台幣壹仟元,團體會員為新台幣壹萬 元,學生會員貳佰元(第一次於入會時繳納,第二 次起於每年一月起繳納之)。
三、永久會費:個人會員應一次繳納壹萬元之後得為永久會員。
四、事業費。
五、會員捐款。
六、委託收益。
七、基金及其孳息。
八、其他收入。
會員(會員代表)退會,所繳之費用概不退還。
第三十一條 本會會計年度以曆年為準,自每年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 止。
第三十二條 本會每年於會計年度開始前二個月由理事會編造年度工作計畫 表、收支預算表、員工待遇表,提會員大會通過(會員大會因故 未能如期召開者,先提理監事聯席會議通過),於會計年度開始 前報主管機關核備。並於會計年度將了後二個月內由理事會編造 年度工作報告,收支決算表、現金出納表、資產負債表、財產目 錄及基金收支表,送監事會審核後,造具審核意見書送還理事 會,提會員大會通過,於三月底前報主管機關核備(會員大會未 能如期召開者,先報主管機關)。
第三十三條 本會解散後,剩餘財產歸屬所在地之地方自治團體或主管機關指 定之機關團體所有。
第六章 附則
第三十四條 本會章程未規定事項,悉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第三十五條 本章程經會員大會通過,報經主管機關核備後施行,變更時亦
同。
第三十六條 本章程經本會106年7月5日第三屆第一次會員大會通過。報經內政部OO年OO月OO日台(OO)內社字第00000000號函准予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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